作者:当宁消防网-当当 时间:2023-08-07 浏览:229次
在什么情况下建筑中庭需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标准计算排烟量?
答:当中庭的空间尺度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条件时,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计算排烟量:
1.三层及三层以上且净高不小于12m;
2.短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6m;
3.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200㎡的大容积空间。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要求楼梯间需在最高位置设置固定窗或可开启窗,最高位置是否一定要设在顶板上或顶板的梁底下?能否进行量化?例如外窗的有效面积设置在顶层楼梯楼板标高多少米以上?
答:设置在楼梯间的最高层即可。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3.3.11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请问:或内区楼梯间无外墙时,无法直接设置固定窗,是否可在室内墙上间接设置夹层或管道至室外?
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外门能否算自然排烟窗(口)?
答:原则上应设置自然排烟口,自然排烟口与人员疏散应不同路径,不建议利用外门作为自然排烟口;当确有困难时,应参照外窗作为自然排烟口的相关要求,结合房间的净高、清晰高度等,复核外门排烟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仅计算清晰高度以上部分)等以满足规范要求。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3.3.11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请问核心筒的防烟楼梯间是否仍需要设置不小于2㎡的固定窗?
答:靠外墙有设窗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应按要求设置固定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3.1.6条:“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规范中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此疏散门乙级防火门是否可以?若为普通门,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6.4.4条第3款规定是否有冲突?
答:没有冲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3.1.6条采用自然排烟的封闭楼梯间,其直接对外的门可采用普通门,不应采用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6.4.4条第3款中规定的乙级防火门,是开向建筑内部通向室外的廊道或门厅,并非直接对外的门。直接对外的门采用普通门时,应满足与两侧相邻的普通门窗、洞口的距离不小于1m的间距要求。
备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被《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废止)
6.4.4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1.4条提到的场所,位于内区设置机械排烟的房间,但无设置对外的固定窗条件,设计如何解决?
答:结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1.4条及第4.4.14条至第4.4.17条的条文说明,是针对这些场所由于使用功能的限制,在不便于正常开设外窗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加强措施,在外墙设置开窗即可,内区房间可不设置。详见本《解析》第四章第2.19条。
2.19《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第4.1.4条提到的场所,位于内区设置机械排烟的房间无设置对外固定窗的条件,应如何解决?
答:根据标准要求,只需在外墙或屋面设置即可,不针对具体房间。
备注: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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